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网点的管理,提高校园服务水平,保障师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,制定本管理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各类经营性网点的管理,包括超市、快递、自动贩卖机等。
第三条 学校网点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,遵循诚信经营、服务为先的原则,确保师生合法权益。
第二章 经营性网点管理
第四条 校内所有网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,服从学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,不得辱骂管理人员。
第五条 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。不得占用学校公共场所进行商品展销、产品宣传等活动。
第六条 不得私自安装灯箱、LED显示屏等设施设备,不得随意进行条幅、海报等宣传活动;安装相关设施设备需提前上报后勤主管部门审批,对外宣传的电子屏、海报、条幅内容,需进行三审三校审批后发布,否则按违规、违纪处理。
第七条 经营者在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,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,由经营者自行处理和解决,相关法律责任均由经营者承担。
第八条 网点不准使用高音喇叭,不得擅自停业、歇业,如有特殊情况,经营者须报后勤处审批。
第九条 商铺所使用的水、电、通讯等费用全部自己承担,按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管理规定缴纳。
第十条 经营者要规范自身和员工的言行,禁止在校内和互联网上散播不当言论。
第三章 经营许可与范围
第十一条 商业网点经营者必须文明经营,持有营业所需相关证件,如健康证、工商许可证、食品流通许可证(食品经营者)等,经营许可证应及时更新,确保有效性。
第十二条 商业网点必须严格执行经营许可证和合同上要求的经营范围,不得超出许可范围进行经营,不准违规销售违禁物品,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、生活秩序。
第十三条 商业网点的开设、变更、关闭应提前向学校有关部门申报并完成相关手续。未经学校允许不得转租、分租、转借、分割、出兑商铺。
第四章 卫生与安全管理
第十四条 网点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等消防法律法规,严格按照“谁承包(承租)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,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。
第十五条 确保消防安全,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。及时清理店内外的环境卫生,定期清洁消毒,主动维护店内及周边的治安、交通等秩序。
第十六条 经营者须严格遵守《电力法》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服从学校水电部门管理,不得私拉电线、私接电线电源、私自增加用电设备;网点及员工的车辆须在学校指定的位置停放,禁止在校内为电动车充电。
第十七条 经营者必须在约定场所经营,不得擅自占道或占用其他公用区域,不得私自搭棚或在公共区域内随意堆放物品,不准在校内饲养鸡、鸭、猫、狗等宠物。
第十八条 各网点不得随意使用液化气钢瓶,不得存放烟花爆竹、易燃易爆物品、有毒品、危化品及违禁品等。
第十九条 网点聘用的员工要无犯罪记录,经营者及其员工不得发生寻衅滋事、盗抢、酗酒、打架斗殴、聚众赌博等扰乱治安秩序给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,否则一切后果由经营者承担,学校有权解除合同,情节严重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第二十条 严禁在网点内从事违法、违规活动;不得将社会闲散人员带入校内,不得有黑社会形式的行为和举措(威胁恐吓学生、奇装异服等)。
第五章 商品与服务质量
第二十一条 商业网点应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,杜绝出售假冒、伪劣、“三无”商品和过期变质食品,严禁侵犯师生权益,必须保证所售食品卫生、安全,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。
第二十二条 禁止采用欺诈、虚假宣传、低价诱骗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经营活动,严禁采用会员制、充值卡等促销方式。
第二十三条 明码标价,诚信经营,不得哄抬物价,恶性竞争。